辽宁鸿鹄医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0〕49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49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鸿鹄医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鸿鹄医药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氟化反应釜、精馏釜、离心机、真空泵、地上污水收集罐废气收集管道未连接到废气处理设施,而是在引风机出口处设置管道直接连通到排气筒,造成废气未经处理直接经排气筒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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