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恒生塑材改性制品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0]48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48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恒生塑材改性制品有限公司
盘锦恒生塑材改性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内(双台子区工业一街9号),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在2020年7月1日前完成混炼、塑化、加工成型工序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活动中非甲烷总烃气体仍然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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