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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恒生塑材改性制品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0]48号)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次数:363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48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恒生塑材改性制品有限公司

    盘锦恒生塑材改性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内(双台子区工业一街9),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在202071日前完成混炼、塑化、加工成型工序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活动中非甲烷总烃气体仍然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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