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盘环查(扣)决〔 2020 〕3 号
双台子鑫盛塑料粉碎厂从2019年8月开始从事废旧塑料粉碎加工,无任何环保手续,产生的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塑料粉碎机一台、电表箱一个、潜水泵一台及废旧塑料桶堆放场所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双台子区统一镇统一村鑫盛塑料粉碎厂院内,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