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42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鸿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9日对盘锦鸿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生活污水超标排放,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