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盘环查(扣)决〔 2020 〕2 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景健废旧塑料加工厂无任何环保手续从事废旧塑料粉碎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渗井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塑料粉碎机一台、电表箱一个、潜水泵一台及废旧塑料桶堆放场所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双台子区统一镇光正台村景健废旧塑料加工厂院内,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