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益久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益久石化有限公司生物溶剂油综合利用项目(一期改扩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盘锦益久石化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盘锦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内,为了增加产品种类,利用现有一期10万吨/年生物溶剂油及15万吨/年生物燃料油生产线的部分设施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建设生物溶剂油综合利用项目(一期改扩建)。建设内容包括50万吨/年原料预处理装置、5000Nm3/h甲醇制氢装置、6万吨/年芳烃装置及30万吨/年异戊烷装置和相应的配套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期现有工程将停止使用。
该项目选址符合盘锦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 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整改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原料预处理装置脱轻塔和分馏塔分别设1台加热炉,2台加热炉烟气经同一根40m高烟囱排放。异戊烷装置单元设1台预加氢进料加热炉和1台异构化进料加热炉,2台加热炉经一根38m排气筒排放。加热炉均安装低氮燃烧火嘴,燃料为脱硫干气及天然气,燃料气中硫含量低于20ppm,SO2、NOx及烟尘的排放浓度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的恶臭气体主要为氨及硫化氢气体、VOCS,污水处理站进行封闭,恶臭及VOCS经收集后进入碱液吸收装置+生物氧化塔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轻质油罐使用内浮顶罐,同时采用氮封措施,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双密封式囊式氟橡胶高效密封方式;东、西装卸区分别设置一套油气回收装置,东区油气回收系统能力500m3/h,西区油气回收系统能力均为1000m3/h。油气回收设施采用“深冷+吸附”工艺方案,油气的处理率大于97%;装置区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ADA)工作。
建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含硫污水经管道直接送至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酸性水汽提装置统一处理,不在厂内暂存;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和表3标准要求。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安装连续在线监测装置,主要监测COD、氨氮、流量等,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
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设置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废催化剂、废瓷球、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碱液、含油杂质、废机油、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西区新建一座200m2危废暂存间,东区依托现有20m2危废间。危废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计施工建设。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东厂区现有1座5000m3事故水池与西厂区新建1座6000m3事故水池由管道联通。东区新建1座300m3雨水监控池,西区新建1座1200m3雨水监控池,监控池分别对应的事故池相连。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厂界周边应具备无组织排放废气在线检测设施,其布点及在线监测污染因子设置须征求市环保局有关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
(七)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倍量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