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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万个/年废包装桶清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0-05-25 浏览次数:934

盘锦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盘锦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万个/年废包装桶清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盘锦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100万个/年废包装桶清洗建设项目用于处置盛装机油、有机溶剂和油漆的废桶。建设废包装桶清洗再利用生产线3条,预计年处置200L废铁桶50万只,小容积废铁桶25万只,废塑料桶25万只。


    项目选址符合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 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整改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设1座环保新型八级一体化设备组成的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车间进行全封闭。车间内封闭的储存区上方、倒残区域上方、撕碎区上方分别设置有机废气集气罩,清洗池上方设置可伸缩的集气罩以及废水采用蒸发法处理等工序收集的各类有机废气均引入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车间内设置6台自循环废气净化设施分别位于产品库房和原料库房、储存区等区域,主要收集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实现车间内净化,自循环不外排。


    建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300m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废水进行渣水分离后采用蒸发器进行蒸发,蒸发冷凝水回用于清洗工序。过滤和蒸发后残渣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车间全部属于重点防渗区,应采取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相当的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的污染。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项目产生的残液和污水蒸发过程残渣及废活性炭和废灯管等均为危险废物,应建设一座3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计施工。你公司应强化管理,危险废物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全厂地面做防腐、防渗处理,建设一座500m3事故池,防止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外泄。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厂界周边应具备无组织排放废气在线检测设施,其布点及在线监测污染因子设置须征求市环保局有关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


    (七)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倍量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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