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迅翔驰环保有限公司20万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0-05-26 浏览次数:558

盘锦迅翔驰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迅翔驰环保有限公司20万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盘山县盘锦再生资源产业园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万吨/年危险废物焚烧系统一套,包括含油污泥和废矿物油预处理装置1套、干化装置1套、焚烧处理装置1套,通过综合预处理和焚烧无害化处理HW08、HW06、HW09、HW11、HW13和HW49类别的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T0356-1996)的6号燃料油副产品外售。配套及辅助建设内容包括预处理车间1座、油泥无害化处理车间1座、5000m3油泥周转池6座、渣场1座、2500m3矿物油回收罐1座、2500m3回收油罐1座、2500m3污水罐1座;锅炉房一座新建1台4t/h燃生物质蒸汽锅炉和1台6t/h燃生物质导热油炉;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800t/d。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设计、建设、运行与管理。你公司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严格控制焚烧系统工艺参数,各项技术指标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2的要求,实现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有组织排放废气控制。有组织源废气主要为焚烧尾气、油泥干化尾气、锅炉烟气、预处理车间和污水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危险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散,焚烧尾气经SNCR脱硝+半干式急冷吸收+干式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5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要求。油泥周转棚、油泥预处理车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均采用密闭微负压收集,经过喷淋塔处理后进入焚烧炉二燃室焚烧处理。

    油泥干化装置废气经旋风除尘+喷淋+UV光解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蒸汽锅炉和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产生的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标准限值。

    2、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控制。本项目运营期生产装置、油泥贮存和装卸区产生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硫化氢。本项目装卸区和罐区各设1套冷凝吸附方式油气回收系统(处理效率>92%);加强设备、管道密封面检查和维护等措施,减少非甲烷总烃挥发量,确保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一次最高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3、建议采用焚烧装置外延800米、污水处理站外延100米和罐区外延100米形成的包络线为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包络线范围内无居民区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污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方可排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2、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按不同防渗等级进行分区防渗处理。根据地下水流向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建立地下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地下水污染,并使污染得到治理。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管理。你公司应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合理有效处置,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6-2005)及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和要求。入场危险废物原料和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暂存,各类油泥贮存和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计,做好防雨、防风、放渗等措施。产生的废活性炭、焚烧残渣、焚烧飞灰、污水站污泥、破损滤袋、废耐火材料等均为危险废物,其中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泥和破损滤袋回焚烧系统处理;焚烧飞灰、焚烧残渣和废耐火材料,贮存于150m3暂存间,定期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你公司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建立生产台账,实现全程监控管理,临时贮存期不得超过1年。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与管理。你公司应按相关标准设计建造1600m3事故池,做好防渗、防漏措施,并加盖密闭,同时确保事故污水承接系统的备用状态。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七)该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采样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厂界周边应具备无组织排放废气在线检测设施,其布点及在线监测污染因子设置须征求市环保局有关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倍量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工作。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本批复送至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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