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润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特种碳基树脂项目拟审批公示
辽宁润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辽宁润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特种碳基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与局务会讨论通过,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于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建设年产20000吨特种碳基树脂项目,项目建设1套乙烯重油加工装置,以乙烯重油为原料,采用蒸馏、低聚合分离、单级降膜及两级高真空薄膜蒸发技术生产特种碳基树脂等产品,副产品包括裂解碳九、各型号有机热载体、碳黑基础料。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关于本项目备案证明(盘县行备[2019]43号),项目选址符合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树脂车间造粒结片机首端和尾端分别设集气罩,造粒废气设1套电捕焦油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树脂颗粒包装机设置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废气经1座15m高排气筒排放,两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要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项目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设低氮燃烧器,排放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等相关要求。
你公司应加强对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项目罐区和装卸区共用1套油气回收装置,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再生工艺,对非甲烷总烃去除率应在97%以上,经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格栅、隔油池、调节池、气浮池均采用活动顶盖,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座生物滴滤塔处理由1座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等污染因子要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二级标准限值。企业应对整个装置的法兰、阀门、管线组件和其它连接件进行系统性排查,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加强装置系统密封,建立VOCs管理体系。
建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200m。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2、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原则建设,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水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0t/h,污水处理采用格栅-隔油-调节-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外排工艺,废水经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间接排放标准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设置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4、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清罐油泥、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直接外运有资质单位处理,不暂存;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等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污水站污油、浮渣、含油泥沙和栅渣等危废置于污油池暂存,污水厂污泥置于污泥池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污油池和污泥池建设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暂存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在厂区内长期存储。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厂界周边应具备无组织排放废气自动监测站,自动监测站布点及在线监测污染因子须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做为重要的环保设施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8、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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