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盘锦永和禽业有限公司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9 〕 2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永和禽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211121L232007021
地址: 大洼县清水镇立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洪太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至 8月 12 日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养殖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经渗坑、暗管直接排入赵圈河排干,并且经现场采样,所排废水监测结果严重超标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去向);勘验笔录(证明养殖场规模)现场照片(证明养殖场现场状况,养殖废水排放的渗坑、暗管,环境监测采样地点)和监测报告(污水排放超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 8月 20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盘环罚告字〔2019〕 3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并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
2.行政处罚伍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86020104004065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9 月30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