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辽环罚决字[2019]2号
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廖龙星 地 址: 辽东湾新区
调查机构: 辽东湾新区环保局 调查时间: 2019年7月12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你单位一般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谎报去向;2013年12月至2018年期间将约98000吨一般固体废物直接填埋厂区内东南侧,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辽环罚告字[2019]2号)。你公司在收到盘辽环罚告字[2019]2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规范采取原址防渗处理、外运综合利用或处置;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名: 盘锦辽东湾新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滨支行
账号:06881301040002772(转账时请备注:单位编码001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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