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华创天宇能源环保公司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9 〕 3 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创天宇能源环保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110105051380664N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庆玺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10月 24 日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兴隆台曙光工业园区内进行落地油减量化实验终试,危险废物贮存场未设立危险废物标识;现场危险废物贮存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违法企业主体,企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现场照片(危险废物贮存现场,证明贮存场未设立标识、未采取有效措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 10月 2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盘环罚告字〔2019〕 4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并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
2.危险废物贮存场未设立环保标识,行政处罚伍万元整;现场危废贮存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行政处罚伍万元整;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86020104004065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10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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