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盘锦辽河油田辽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9 〕 1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辽河油田辽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211103661212297E
地址: 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付希衡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监察一科 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曙光工业园区内废弃泥浆处理项目,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并且没有办理环评手续);资产评估报告(证明项目投资总额);现场照片(证明项目已经建成,尚未投入使用)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 6 月 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盘环罚告字〔2019〕 1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并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2.行政处罚肆万叁仟柒佰壹拾壹元(项目投资总额为贰佰壹拾捌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处投资总额 2% 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86020104004065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6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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