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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14 浏览次数:352

 

盘辽环罚决字[ 2019 ]1

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址:  辽东湾新区 

调查机构:  辽东湾新区环保局      调查时间:     2019年218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你单位营运监督管理的污水集中处理配套管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未处理的工业污水渗漏造成环境污染,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辽环罚告字[ 2019 ]1号)。你公司在收到盘辽环罚告字[ 2019 ]1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十九条第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户名:  盘锦辽东湾新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滨支行   

    账号:06881301040002772(转账时请备注:单位编码001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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