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环罚〔2018〕21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辽河油田辽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希衡 地址: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103661212297E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8]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貌;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该项目为报告表项目,最低处5万元罚款;该项目投资额120万元,群众反映强烈加处1%处罚,处罚总额为6.2万元;由于环评法规定最高处罚额为投资额的5%,因此最终决定处罚6万元整)。
行政处罚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