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辽东湾行政处罚-2018)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辽环罚决字[ 2018 ]05号
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万龙 地 址: 辽东湾新区
调查机构: 辽东湾新区环保局 调查时间: 2018年12月3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硫酸)在申报登记时谎报、瞒报,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硫酸购买台账、危废申报系统中申报数量截图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辽环罚告字[ 2018 ]05号)。你公司在收到盘辽环罚告字[ 2018 ]05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18年12月5日前如实申报;
2.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辽东湾新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滨支行 账号:06881301040002772(转账时请备注:单位编码001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2 月 6 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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