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辽宁亿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7)
盘环罚〔2017〕39号
当事人名称: 辽宁亿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福全 地址: 大洼区东风镇帅乡工业园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年10月23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产生废酸未进行申报。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废酸(HW34)未申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 年 11 月 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 [2017]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 一 款第 二 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017年12月4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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