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辽东湾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360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辽滨)罚决字[ 2016 ] 5 号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郑思明     地        址:  辽东湾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55765626T     
调查机构:  市环保局辽东湾新区分局  调查时间:2016年4月12 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2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于2015年1月调试运行,现已超过1年期限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辽滨)罚告字[2016] 6 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辽滨)罚告字[2016] 6 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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