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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盘锦市中心医院(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10-29 浏览次数:1243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14号

当事人名称: 盘锦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沈晓速   地址:兴隆台区辽河中路3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198420010241101002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2018522日至529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外排医疗污水粪大肠杆菌群超标。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医疗污水粪大肠杆菌群超标的事实及原因监测数据:(证明该公司医疗污水粪大肠杆菌群超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行政处罚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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