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盘锦市中心医院(行政处罚—2018)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8〕14号
当事人名称: 盘锦市中心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行政处罚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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