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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10-29 浏览次数:325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8〕16号

当事人名称: 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地址: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1007164843620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2018814日至93日期间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曙光采油厂污水处理厂COD自动在线数据于2018年8月14日、8月25日8月26日小时均值多次超标。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COD超标的事实和原因自动监测数据截图:(证明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及超标的时间)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行政处罚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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