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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430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10

当事人名称: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8427日至57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下属曙光采油厂利用原华油环保公司油泥处理厂院内两个干化车间堆放油泥约2000吨,无危险废物识别标注,“三防”措施不符合环保要求。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华油环保公司油泥处理厂院内干化车间内存在油泥堆放的事实,存放油泥的数量、时间等基本信息),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华油环保公司油泥处理厂院内干化车间内存在油泥堆放的现场基本情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2、无危险废物标识罚款伍万元整,“三防”措施不符合环保标准,处罚款柒万元整;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行政处罚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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