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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盘锦大力特种沥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399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811

当事人名称: 盘锦大力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8511日至68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橡胶粉露天堆放,原有包装袋和覆盖物破损严重,防尘措施不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检修过程产生的废保温棉等一般固废露天存放

该单位“包装袋和覆盖物破损严重,防尘措施不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该单位“检修过程产生的废保温棉等一般固废露天存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两项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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