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06-25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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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8〕12号
当事人名称: 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京辉 地址: 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10069269679X5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8年4月2日至6月8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因生产波动,造成硫磺回收装置烟气在线数据在2018年4月2日12-15点和4月22日12点、13点、15点期间二氧化硫超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行政处罚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