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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辽河油田供水公司(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368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6

当事人名称: 辽河油田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颖超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我局向你公司发放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环改字【2018】第1)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你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 

    上述违法
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执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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