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辽河油田供水公司(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06-25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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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8〕6号
当事人名称: 辽河油田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颖超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我局向你公司发放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环改字【2018】第1号)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你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执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