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8〕1号
当事人名称: 辽河油田分公司金海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 张志东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一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貌;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肆佰元整(投资额101万元。按照投资规模4%处罚)。
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