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8〕7号
当事人名称: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100716484362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貌。
2、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伍仟陆佰元整(投资额1614万元,按照投资规模4%处罚)。
行政处罚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