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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厂(行政处罚-2018)

发布时间:2018-03-29 浏览次数:471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5

当事人名称: 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 张志东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831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2018223日开始在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打井作业,井号为杜813-39-36。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用途、规模、时间、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主在建)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一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貌;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投资额115万元。按照投资规模4%处罚)。  

 

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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