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7〕38号
当事人名称: 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克勇 地址: 盘锦辽东湾新区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我局于 2017年 年 11 月 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 [2017]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年10月24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废酸储罐没有危险废物标识牌。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建设时间、现有装置、排污申报情况及危险废物没有标识牌等情况);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没有危险废物标识牌)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 一 款第 一 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废酸储罐设立危险废物标识牌;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执行中)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