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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12-18 浏览次数:28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36

当事人名称: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波   地址: 盘山县大荒镇后胡村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1026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产生废酸未进行申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废酸罐无标识牌;炉渣露天贮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废酸(HW34)未申报,贮存场所无标识牌;炉渣露天贮存,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现场照片:(证明废酸贮存场无标识牌,炉灰渣露天存放)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17年 年 11 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 [2017]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该公司产生废酸未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三十二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 一 款第 二 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1、责令立即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酸储罐没有标识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二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 一 款第 一 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1、责令立即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该公司炉灰渣露天贮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二 条第 一 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 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1、责令立即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决定行政处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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