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37-辽河口石新镇洪雨废弃油脂加工厂(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12-18 浏览次数:39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37

当事人名称: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镇洪雨废弃油脂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单洪雨   地址: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镇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1127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没有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外排环境。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建厂时间、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污染物外排环境),现场照片:(证明该企业主体已经建完,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在生产)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7 11 2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7]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一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3、责令企业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执行中)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