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7)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7〕35号
当事人名称: 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志军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一款,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
3、责令立即到相关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1月23日(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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