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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医疗废物处理站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次数:575
 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市医疗废物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盘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一座处理规模为5.5/的医疗废物处理站,采用热解焚烧炉处理工艺,主体工程为医疗垃圾处理车间,包括废物暂存仓库、冷藏间和焚烧车间,同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项目处理市域范围内医疗机构所产医疗废物(HW01)不接受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项目总投资176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7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现有垃圾填埋场验收工作。项目位于盘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废水处理及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设施,因此应抓紧完成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工作。

2、本项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设计、建设、运行与管理。严格控制焚烧系统工艺参数,各项技术指标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2的要求。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安全。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热解焚烧采用柴油作为启动及助燃燃料,焚烧烟气经一次冷却(余热锅炉)+二次冷却(急冷塔)+SNCR脱硝+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烟囱排放各污染物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要求。

卸料厅采用密闭微负压工艺,恶臭气体经负压抽气收集后进焚烧炉焚烧;非正常工况下,恶臭气体入活性炭吸附装置过滤后外排。厂界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500m,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无环境敏感目标。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4、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污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经112m3污水池消毒处理后,与冲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

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根据地下水流向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5、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本项目所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接收、鉴别、贮存、处置等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及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和要求。

本项目焚烧系统产生的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飞灰属危险废物,经处理后,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889-2008)6.3要求,并经市环保局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市环保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设置的1800m3单独分区进行填埋处理。

项目设医疗废物暂存车间和飞灰固化暂存车间,各暂存车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要求设计,做好防雨、防风、防渗等措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环保标志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6、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强化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设备工程检修和维修制度,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本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采样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以及二噁英氯化氢氟化氢、硫化氢、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必须开展定期监测。涉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8、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确定的总量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及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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