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7〕34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东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0月16日(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