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3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供水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次数:327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34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东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96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下属辽河油田供水公司石油技术服务公司于2017820日开始在兴南水源站院内擅自开工建设一套浮渣减量化处理项目并投入运行,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在兴南水源站院内建设了浮渣减量化处理项目,建设时间为2017820日,该项目已运行),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浮渣减量化装置建成并运行)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1016日(执行中)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