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306

当事人名称: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3 19 日至30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下属环保工程公司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油泥(HW08),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以上事实,有 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厂区内存在大量危险废物油泥(HW08)填埋);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油泥的填埋量、证明油泥直接填埋在土中,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油泥已经渗漏、流失到土壤之中);视听证据:现场照片(证明油泥填埋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 年 4 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7]8号)向你公司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 一 款第十一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2.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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