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盘锦辽河百泰旅游公司: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于 2017 年 3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辽河口红海滩旅游区”项目位于辽河口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之内,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5年竣工。经调查,该项目含有客服中心、景区南大门、景区北大门和木栈道等旅游设施,并已投入旅游经营。
以上事实,有 书证: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没有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5年竣工);视听证据: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辽河口红海滩旅游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一直持续到2015年度。该项目虽部分符合国家林业局的批复,但是林业部门对辽河口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批复不能等同于具体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审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 年 3 月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2、处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