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7〕6号
当事人名称: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山种畜场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硕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石山种畜场旱田(坐标121.44;41.13)露天焚烧玉米秸秆。
以上事实,有 书证: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存在玉米秸秆焚烧行为,过火面积400平方米);视听证据:现场照片(证明该块区域玉米秸秆已经被焚烧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年 3 月 2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
2.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仟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