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辽滨)罚决字[ 2017 ] 01 号
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郑思明 地 址: 辽东湾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55765626T
调查机构: 市环保局辽东湾新区分局 调查时间:2016年12月27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产生的精馏塔废液属于危险废物(HW06),从2013年产生危险废物至今未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辽滨)罚告字[2017] 01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辽滨)罚告字[2017] 01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二款,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2、罚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辽滨支行 账号:0688130104000277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03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