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盘锦市中心医院辽河院区(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51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市中心医院辽河院区: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 沈晓速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院区建设项目外排医疗污水病原体超标。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现场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6 年11月27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4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处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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