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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项目(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04-06 浏览次数:338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2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211100729061625B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京辉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于 2017 3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4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项目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该项目环保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产。

以上事实,有 书证: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承认存在4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项目已经建成,并且未经验收的事实);视听证据: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经建成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 年 3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该项目生产使用 

2.罚款(大写) 人民币伍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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