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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含油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420

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含油污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通过、审批委员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主要从事HW08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本项目属新建项目,工程内容包括:新建1套裂解焚烧炉,年处理量5万吨/年;新建5t/h导热油炉1台,余热锅炉一套,污泥干化、焚烧尾气治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4523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环保管理,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设计、建设、运行与管理。严格控制焚烧系统工艺参数,各项技术指标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2的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安全。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焚烧炉采用柴油作为启动及助燃燃料,焚烧烟气经“急冷+碱液脱酸+活性炭吸附和干法脱酸+布袋除尘器”组合工艺处理后,由50米高烟囱排放,各主要污染物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要求。含水污泥储存间和干化污泥储存间经负压抽气收集后进回转窑焚烧炉二燃室焚烧;同时新建1套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备用,在短期停炉时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800m。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污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原则设计、建设和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含油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水质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盘山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盘山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根据地下水流向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4、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本项目所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接收、鉴别、贮存、处置等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及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和要求。本项目焚烧系统产生的飞灰和焚烧残渣及焚烧尾气治理产生的破损滤袋,均属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做好收集和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所有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须签订处置协议,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项目建设含水污泥储存库、干污泥储存库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库,原料污泥和厂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库内分类暂存,各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要求设计,做好防雨、防风、防渗等措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环保标志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5、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强化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设备工程检修和维修制度,建设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缓冲处理设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本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采样口,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二噁英采样检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厂界设置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每季度监测一次,监测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包括:废水排放量、COD、氨氮排放浓度;同时,总排口设置采样口,委托有资质监测部门对废水进行定期采样监测,监测pH值、氯化物等,监测报告定期报环保部门备案。

    8、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确定的总量指标。

    三、你公司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依法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我局委托盘山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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