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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曙光污水处理厂达标外排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494

中油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曙光采油厂:
    你公司报送的《曙光污水处理厂达标外排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通过、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曙光污水处理厂达标外排治理工程位于现有曙光污水厂内,无新增用地,厂区内原有设备全部拆除,项目生产设施全部为新建。改扩建后处理规模为10000m3/d,污水处理采用气浮、催化氧化、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氧化塘及表流湿地等工艺,主要处理曙光采油厂污水。项目改扩建后,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1284.8吨/年,氨氮减排58.4吨/年。项目总投资9700万元。
    该项目属于“三废”治理工程,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鼓励类。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单元实施加盖密封、生物除臭等处理工艺,恶臭气体经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度排气筒排放,严格控制厂内氨气、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排放量,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二)项目须按报告书要求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的功能区。
    (三)加强营运期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和维护。项目采用物化、生物及深度处理工艺对含油废水进行处理,经物化+生物工艺处理后,再经氧化塘及表流湿地深度处理后总排口出水水质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1的标准,经密闭管道外排至绕阳河。项目产生的废水严禁采用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按要求安装在线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四)加强营运期危险废物管理。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污油、污泥等危险废物,污泥经脱水处理后贮存在厂区内新建的10000m3油泥暂存池,该暂存设施设计施工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污油和污泥等危险废物处置须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将该协议和危废处理单位资质报市环保局备案。
    (五)项目须通过采取优选设备、防震、厂房隔离、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泵房、机房等噪声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在氧化塘、表流湿地等重点防渗区做好构筑物及管网的防渗工作,并保留设计、施工等影像资料,严禁污染地下水。厂区内新建一座10000立方米具有防渗功能的事故池,并与曙五联事故池管道相通,另外,在污水处理厂总出口设一个1000m3事故缓冲罐,事故状态下将超标污水引入事故罐储存,再送回污水处理装置前端处理,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严禁污染厂区外环境。企业须制定完善、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报告书”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依法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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