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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催化再生烟气脱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418

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催化再生烟气脱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通过,我局讨论,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辽河石化公司80t/a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脱硫脱氮装置改造工程,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脱硫脱氮装置于2012年市环保局审批(盘环审字[2012]20号),文件要求:“再生烟气脱硫采用美国贝尔格(BELCO®)技术公司的EDV湿法洗涤工艺,并配套罗塔斯(LoTOXTM)脱硝工艺。”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仅在EDV湿法洗涤塔内预留LoTOXTM臭氧脱硝段及相应喷嘴接口,并于201310月对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脱硫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文号为盘环监(验收)字2013021号。

    80t/a催化裂化装置目前配套两台50t/h焚烧式CO余热锅炉,即F704B801(一开一备)。锅炉主要是回收催化裂化装置高温烟气物理热和CO化学能,降低装置能耗,并产生3.5Mpa蒸气。本次改造CO余热锅炉(B801)不动,正常情况下按备用锅炉运行,不进催化CO烟气;原不设脱硝装置的余热锅炉(F704)拆除,新建带有脱硝反应器的余热锅炉F704,并满足脱硫耐压要求,作为催化裂化装置余热锅炉使用。

    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氨气供应部分、余热锅炉部分及相应公辅工程等内容,其中氨气供应部分包括新建液氨蒸发器,配套相应的液氨储罐、氨气缓冲罐、氨气稀释罐及相应配套的管道、过滤器、卸车鹤管等内容;拆除原F704余热锅炉,新建内置脱硝反应器的余热锅炉F704;其它的公辅工程均依托辽河石化公司现有设施。本项目实施后可以确保在201771日前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要求,并达到污染物减排目标。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和《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改造项目不属于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改造后余热锅炉内部对催化裂化装置的再生烟气进行脱硝处理,处理后的烟气送至脱硫烟气洗涤塔,经净化后由80m烟囱排至大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本项目增设的脱硝设施,脱硝效率不得低于60%,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为氨气,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限值。

    2、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改造后新增各类机泵等产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隔声罩、柔性管连接、避震喉、墙壁贴吸声材料以及减振处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3、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脱硝催化剂,为危险固废,每三年更换一次,须用专用容器进行收集,并存放在危废暂存库内,定期送至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暂存库的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做好防雨、防渗、防漏等工作。

    4、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氨储罐区须设置有效高度不低于1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同时设置遮阳棚。完善三级防控措施,在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消防污水和物料依托厂区现有1m3事故污水缓冲罐和0.8m3事故污水缓冲池,事故废水最终送入石化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严禁事故水排入地表水体。

    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本项目应急预案纳入催化车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液氨泄漏事故下,冯屯居民疏散方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要求建设和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依法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我局委托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和兴隆台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和兴隆台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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