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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储粮油脂工业盘锦有限公司临建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984

中储粮油脂工业盘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储粮油脂工业盘锦有限公司临建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盘锦港荣兴港区中储粮东北综合产业基地内,主要为中储粮油脂加工项目提供工业蒸汽,项目为临建锅炉,占地19956.09m2,规模为新建1台150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和1台10t/h燃气锅炉,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以及封闭储煤库、灰渣库等设施,项目年耗煤量约为18万吨。项目正常生产工况下,采用150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供蒸汽,在150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停炉时,启用10t/h燃气锅炉为企业提供热源。两台锅炉不得用时启用。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大气污染物治理措施。锅炉须燃用设计煤种,选用原料煤含硫率低于0.8%,新建150t/h燃煤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湿法脱硫除尘+湿电除尘+SNCR+SCR脱硝系统处理后,由90米高排气筒排放,要求除尘效率不低于99.9%、脱硫效率不低于97.5%、脱硝效率不低于90%,按《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 号)要求,本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新建10t/h燃气锅炉产生烟气经12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
    加强无组织排放源控制,认真落实燃煤和灰渣的储运、输送等工序扬尘控制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量。建设封闭煤库、灰渣库,并设置喷水装置,输煤栈桥采用封闭式,各转运点设置滤筒式除尘器。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按《关于盘锦辽东湾新区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辽环函〔2014〕93号)要求,待区域实现集中供热、供汽条件下,本项目锅炉全部拆除。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脱硫废水、锅炉排污水、离子交换废水、冷却水及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离子交换系统废水、冷却水最终进入脱硫系统,脱硫废水全部回用于煤场加湿降尘,生产废水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做好地下水防治措施,项目须对储煤库、灰渣场等设施地面采取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3、加强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项目运行产生的炉渣、脱硫石膏、飞灰和废催化剂等。项目建一座全封闭储灰罐,用于储存飞灰,另外建两座炉渣仓,用于暂存炉渣和脱硫石膏。项目产生炉渣、脱硫石膏和飞灰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催化剂属危险废物,厂区不设暂存设施,随产随走,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4、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风机、泵类等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消声、吸声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5、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项目采用20%氨水作为脱硝剂,全部直接购买,不得在厂区内稀释,项目氨水罐区设有效事故池,防止氨水泄漏,影响周围环境。氨水储罐需密闭以减少氨的挥发,氨水的运输严格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盘锦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本项目应急预案纳入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锅炉安装固定的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联网。烟囟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7、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确定的总量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你公司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我局委托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和辽东湾环保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辽东湾环保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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