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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压燃气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276

盘锦德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压燃气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盘锦市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盘环评估函[2016]第120号),我局讨论,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完成,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本项目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建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基地至高新区石油加工及润滑油生产基地中压管线,管线全长25.5km,管线起点为盘锦市兴隆台区赵家村,向东敷设,途径裴家村、西跃村、东跃村、盘锦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基地、公园街、林丰路、赵家、小梁玉、东华路、盘锦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终点至盘锦高新区石油加工及润滑油生产基地,全长25.5km,设计压力0.4MPa,管径为DN160、 DN200(其中DN160规划长度为5.7km,DN200规划长度为19.8km),年输气量为5250×104m3/a。本项目为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不设置增压站。项目气源来自“西气东输”营盘联络线长输燃气管线大洼县毛家村南的4#阀室。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和《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本项目不属于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按要求恢复管道沿线的植被和地貌,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灌木、草本类植被恢复,开展景观优化设计,尽量减缓工程建设对景观的不利影响,确保不破坏周围生态系统结构和稳定性。
    2、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该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为输气管线发生损坏或阀门损坏引起含硫化氢的易燃易爆天然气扩散中毒以及爆炸冲击波、燃烧热辐射。建设单位应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本评价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本项目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我局委托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和兴隆台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和兴隆台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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