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50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2243370-1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 李春建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我局于2016年8月23日巡查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东侧沥青汽运装车线未采取防治措施排放恶臭气体,引发周边群众信访。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6 年10月10日以《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50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