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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389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46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50317  组织机构代码:71648436-2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  张志东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2016920日至930日盘锦市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与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下属曙光采油厂从2009年开始。陆续开工建设27套硫化氢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责令停止建设,罚款5-20万元;

2、你公司下属曙光采油厂建成的27套硫化氢脱硫塔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三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当给予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16 10 8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47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立即停止生产,采取应急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3、脱硫塔产生的废脱硫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1019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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