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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华油环保工程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09-20 浏览次数:259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44

 

(当事人名称)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华油环保工程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211100822587285J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  田锡君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我局于20169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办公楼东侧院内露天贮存大量含油废物(HW08),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透、严重污染环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八 条第 二 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6 9 5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44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 一 款第 十一 项和第七十五 条第 二 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保局自由裁量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913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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