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长春/长连化工(盘锦)有限公司(辽东湾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辽滨)罚决字[ 2016] 08号
长春/长连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廖龙星 地 址: 辽东湾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400007532 组织机构代码:56757264-0
调查机构: 市环保局辽东湾新区分局 调查时间:2016年9月10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据市环保监测站监控数据,2016年9月9日该企业厂界恶臭气体浓度32,超出标准(20)60%。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盘锦市环保监测站监测报告[盘环监(其它)字2016第098号]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辽滨)罚告字[2016]09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辽滨)罚告字[2016] 09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6年9月15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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