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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辽河石化分公司(限期整改-2016)

发布时间:2016-10-10 浏览次数:204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改字[ 2016]18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 91211100729061625B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京辉 

 

我局于2016924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公司异味扰民,924日盘锦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了环境监测,924-25日盘锦市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属于国控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周边居民区众多,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持续时间长,严重污染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周边居民反映强烈。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 条第 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     立即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     限期于2016105日前整治生产设施,彻底消除恶臭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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