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盘锦市中心医院(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43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市中心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 198420010241101002 组织机构代码证:69942336-4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 沈晓速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我局于2016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医院手术室新增DSA射线装置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15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6月投入使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6 年 9 月2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43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保局自由裁量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手术室新增DSA射线装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9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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